第十七条 新建护岸应采用生态护岸形式,内河线型应自然弯曲,除保护建(构)筑物和道路需要的河段外,其余河段常水位以上不应大面积采用硬质材料。护岸形式优先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干砌石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
第十八条 内河整治时,现状河宽大于规划河宽时原则上不应填埋,整治后的内河不宜小于规划过水断面宽度。
第十九条 内河综合整治应形成贯通的开放式绿带。绿化应采用乔、灌、草等立体植被形式,基调树种规格以6~12厘米为宜,提倡优先采用本地树种。
第二十条 绿化的同时应结合景观节点考虑沿线水景、桥景、岸景的营造,满足人们休闲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跨河时应采用桥梁形式,不得采用管、涵形式。
第二十二条 沿线绿化控制线内建(构)筑物原则上应全面拆除,违法建筑必须拆除。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河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当天排出不受淹。
第二十四条 在内河的主要河道结点位置进行水质监测和底泥监测,监测项目选取环保部门的地表水及底泥的主要相关指标。
第五章 一类河道整治标准
本类河道整治除应满足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一类河道综合整治主要内容:护岸、疏浚、截污、绿化及景观、灯光、历史文化挖掘与保护、开发和其它配套公用与管理设施,河道整治后水质应明显改善,五年整治周期完成后本类河道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整治后的河道宜满足规划河宽与河底标高的要求,河底标高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不高于黄海-1.87米。
第二十七条 河道两侧绿带应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空间,注重共享性,每侧绿带不少于20米,同时注重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绿化植物品种应丰富多样,以本土树种为主,速生与慢生结合,常绿与落叶结合,基调树种规格以8~12厘米为宜,必要时点缀部分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