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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区内河综合整治标准(试行)》、《宁波市城区内河局部整治实施意见(试行)》和《宁波市内河整治项目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河道两侧应进行全面截污,不得设置污水口及雨污合流口,部分有污水流出的雨水口应采取相关截污措施,污水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三十条 河道形态应避免过分直线型,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弯曲,在土地利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更接近自然的多
  样型,新建护岸应采用生态护岸形式,避免河岸的固化和浆化。
  第三十一条 过河构筑物及桥梁底标高不低于3.43米。
  第三十二条 本类河道整治中应充分考虑沿河灯光照明,照明对象包括:河岸线、桥梁、水体、绿化、建筑物、景观小品等。从环保和节能角度考虑,应积极推广新型的电光源产品,同时严格控制光污染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 河道整治过程中应充分挖掘保护沿河历史文化遗存,沿河的古桥得到全面修复。
  第三十四条 沿河建筑立面应进行美化处理,范围应根据总体景观要求和建(构)筑物外观情况确定,重要节点周边的建筑应进行风貌改善。
  第三十五条 河道综合整治的同时应考虑沿河滨水地块的开发利用,结合城市公园、商业旅游、公共设施等元素,成为市民日常游憩的开放空间。

第六章 二类河道整治标准


  本级河道整治除应满足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二类河道综合整治主要内容:护岸、疏浚、截污、绿化及景观、灯光、历史文化挖掘与保护、开发和其它配套公用与管理设施,河道整治后水质应明显改善,五年整治周期完成后本类河道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及以上。
  第三十七条 整治后的河道宜满足规划河宽与河底标高的要求,河底标高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不高于黄海-1.37米。
  第三十八条 河道两侧绿带应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空间,注重共享性,宽度20米以上河道每侧绿带不少于20米,宽度15米以上、20米以下河道每侧绿带不少于15米,宽度15米以下河道每侧绿带不少于10米,同时注重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绿化植物品种应丰富多样,以本土树种为主,速生与慢生结合,常绿与落叶结合,基调树种规格以7~10厘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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