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河道两侧应进行全面截污,不得设置污水口及雨污合流口,部分有污水流出的雨水口原则上应采取相关措施,污水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必要时可采用生化处理等污水就地处理临时辅助手段。
第四十一条 河道形态应避免过分直线型,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弯曲,在土地利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更接近自然的多样型,新建护岸应采用生态护岸形式,避免河岸的固化和浆化。
第四十二条 过河构筑物及桥梁底标高不低于3.13米,规划旅游河道过河构筑物及桥梁底标高不低于3.43米。
第四十三条 本类河道整治中应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考虑沿河灯光照明。
第四十四条 河道整治过程中应充分挖掘保护沿河历史文化遗存,沿河的古桥得到全面修复。
第四十五条 沿河建筑立面应进行美化处理,范围应根据总体景观要求和建(构)筑物外观情况确定,重要节点周边的建筑应进行风貌改善。
第七章 三类河道整治标准
本类河道整治除应满足基本要求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
第四十六条 三类河道整治主要内容:护岸、疏浚、截污、局部绿化,河道整治后水质应明显改善。五年整治周期完成后本类河道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及以上。
第四十七条 整治后的河道宜满足规划河宽与河底标高的要求,河底标高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不高于黄海-0.87米。
第四十八条 河道每侧绿带不少于10米。绿化植物品种应尽量丰富,基调树种规格以6~10厘米为宜。
第四十九条 河道两侧应进行全面截污,不得设置污水口及雨污合流口,部分有污水流出的雨水口原则上应采取相关措施,污水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必要时可采用生化处理等污水就地处理临时辅助手段。
第五十条 过河构筑物及桥梁底标高不低于2.93米,规划旅游河道过河构筑物及桥梁底标高不低于3.43米。
第五十一条 河道整治过程中应保护沿河历史文化遗存,沿河的古桥得到全面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