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城区内河综合整治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还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如发生冲突,本标准将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由宁波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及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宁波市城区内河局部整治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大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力度,规范内河局部整治的建设行为,并结合市城区内河局部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工程,范围为宁波市机场路以东,世纪大道以西,杭甬高速以北,北外环以南(其中江北区域往东拓展至宁波大学东侧)的城区内河。
二、整治内容:包括护岸、疏浚、截污、绿化及景观、灯光、历史文化挖掘与保护、开发和其它配套公用与管理设施等。
三、整治原则:
(一)内河局部整治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严格控制河岸用地,优先保护河道空间,切实改善河道水质。
(二)内河局部整治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考虑河道近期现状条件与远期规划要求,切实做到近远期统筹兼顾。
四、整治要求:宁波市城区内河局部整治标准总体参照《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标准》执行,局部可根据河道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河岸建设:河道两侧护岸岸线按规划蓝线实施,护岸形式注重生态自然。
(二)河道绿化:内河局部整治时河道两岸绿带有条件的按
规划绿线实施,条件不成熟的可根据现场条件因地制宜局部实施,沿河应保证3-5米绿化贯通带。
(三)河道疏浚:河床标高原则上参照《宁波市城区内河整治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在受客观条件制约情况下,一类河道河床标高可先行疏浚至黄海-1.37米。二、三类河道河床标高可先行疏浚至黄海-0.87米。
(四)河道截污:河道两侧原则上进行全面截污,不得设置污水口及雨污合流口,部分有污水流出的雨水口应采取相关措施,污水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必要时可采用生化处理等污水就地处理等临时辅助手段。
附件4:
宁波市内河整治项目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