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下同),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
1.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2.在接受各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三)资金分担
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汉南、东西湖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0%、市级承担25%、区级承担1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0%、开发区承担40%;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25%、市级承担25%。 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
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的生活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