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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对在我市持有本人户籍证明、务工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经商人员持有工商执照的进城务工人员,经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同意区人民政府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安排其子女在城市义务阶段指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区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市级财政在安排对区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时,将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视同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三、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保障措施  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此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确定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二)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排公用经费并将其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生的住宿费和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伙食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在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部分,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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