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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明显标志,注明使用方法。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心理问题的咨询疏导,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配合相关部门和家长,对学生予以积极矫治。
  第十四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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