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平时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每季度通报一次,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不及时;
  (二)工作动态类信息未及时更新、及时上报市政府网站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目和便民服务类信息数量缺项的;
  (五)市政府网站政府在线等咨询投诉类栏目超期未处理的;
  (六)网站运行不稳定,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年终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方式;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公众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平时监测的情况进行评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各项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