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农机购置补贴合同
县级农机部门与补贴对象签订补贴合同后,不得随意变动补贴购买的机型和生产厂家。享受补贴的农户必须按县农机管理部门与生产厂家约定后通知的时间,及时向生产厂家缴款购机。为维护补贴合同的严肃性,在签订补贴合同时,农机管理部门可按照机具价格的10%向补贴对象预收货款。农民如放弃享受补贴资格,应在县农机管理部门规定购机时间的前10天通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并交回合同;逾期放弃购机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补贴资金。农机部门在得到农民放弃享受补贴资格的确认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货款原数退还。
(四)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供货组织管理
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按时供货,履行三包承诺,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对因质量等特殊情况退货的,必须向省农机办备案,以确保国家补贴资金及时退回。通过经销商供货的,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名单,省农机办统一公布;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选择、加强管理,确保经销商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销商产生问题的,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生产企业(供货商)和农户之间的供货衔接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及时供货,加强售后服务。对倒卖补贴机具、扰乱市场秩序的经销商,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查处,依法惩治。
(五)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统一标识,喷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具编号,统一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档案,并确保电子档案的准确无误。享受补贴的机具2年内不得变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变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期间未经批准变卖或转让的,由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补贴资金,但不得为此向农民收取保证金。
(六)密切协作,落实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农机、畜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管等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购置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及时调度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认真处理,确保补贴政策取得实效。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要认真搞好主要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要高度重视农民对补贴机具的质量投诉,及时协调,认真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畜牧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对于补贴工作领导重视、补贴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市、县,省级将在分配下年度补贴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补贴任务不能按计划及时完成的市,省里将调减补贴资金规模。
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机、畜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补贴工作程序、工作规定和工作纪律。中央和省里将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县,将暂停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并相应扣减所在市的资金额度。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纪检机构要参与整个购机补贴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公正、公开。要公布监督电话,对农民的举报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复,需要反映的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对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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