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文化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粤建村字[200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文管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
公布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建规[200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严格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加强对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并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
二、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体制。建立以当地政府为主导,由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三、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延续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整体风貌。要进一步完善各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一并严格实施,确保历史文化名镇(村)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原真性和可持续性。
四、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报请当地政府增加历史文化保护的专项资金投入,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金来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省将积极争取中央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破坏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行为,并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厅。省有关部门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由于人为因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