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发〔2008〕15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人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其范围主要针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爆炸、泄漏);
2、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3、建(构)筑物的坍塌事故;
4、公共场所火灾事故;
5、矿山事故;
6、电力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
8、铁路运输事故;
9、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