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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2)配合消防支队组织应急救援所需消防车辆、灭火器材、防化设备、液体槽罐车、移动式加油等设备,随时投入救援工作;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0、中国电信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在应急救援期间市政府指挥系统联系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无阻;

  (3)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分别牵头负责各自领域的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配合其他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22、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受灾人员的安置;

  (3)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

  (4)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程序

  (一)应急预警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的简明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旗县市区政府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2、市政府应急办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市政府和分管市长的批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3、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对可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经市指挥部确认并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批准后由自治区、市政府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大(Ⅰ)四级事故响应,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地可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二)应急响应

  1、单位自救

  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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