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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7)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工会、红十字会、劳动保障、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工作。

  (8)信息新闻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公安局、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协助自治区开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原因调查。

  (三)应急结束 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监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情况。

  (2)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乌兰察布市政府。

  四、应急救援保障

  保障措施重点是专用资金和应急救援力量的保障。各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除必备的一些物资装备外,应有专项资金储备,以便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灵活调用。资金来源除争取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外,主要依靠各级地方财政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基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一)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1、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应配备越野式抢险专用指挥车,车内应安装必需的通讯指挥设备;

  2、应急医疗救援车辆:应配备抢险救护车、运送医疗器材药剂的大中型面包车或储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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