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层建筑消防车辆及工程机械:应配备高压消防车、垂钓式提升设备的大吨位清障车、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气体槽灌车、自卸车、起重车、平板车等;
4、毒害物质化验车辆:应配备安装复合气体检测仪、光离子化可燃气检测仪的专用车;
5、危险有害物质检测设备仪器:特殊消防毒设备、测量和显示风速、风向等设备;
6、疏散人员临时安置的大中小型帐篷、活动板房、取暖、消暑等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7、物资储备:汽油、柴油、木材、钢材,药剂、敷料和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等; 各负责单位必须明确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专管人员和调拨情况等,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要保障以下应急救援经费: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高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救援队伍保障
1、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部队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专业骨干力量;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3、发动组织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补充救援力量;
4、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的,依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察布市各级政府应急办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技术保障
乌兰察布市应急办公室会同安监局建立和储备化工、医疗、锅炉压力容器、矿山、建筑、环保、电力、铁路交通等各行业专家库,并依托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数据库。
五、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人由总指挥任命或指定;
(二)根据情况,灾情可向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或者举行记者招待会;
(三)发布时机、内容由总指挥审定。
六、应急救援紧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