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1 进入Ⅱ级及以上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0.2 公安消防部队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并请求上级消防部门通知毗邻旗县市区、盟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10.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11 医疗卫生救助
4.11.1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11.2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或公安消防支队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11.3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1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2.2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乌兰察布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公安消防支队要及时协调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3 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4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乌兰察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