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
二十四条;
(二)《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通过)第
三十一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1998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第
二十七条;
(四)《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1997〕14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二)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见附表)、《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结案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
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编号:( )援结字〔 〕第 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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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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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分类
|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 □社会律师 □公证员 □社会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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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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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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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关(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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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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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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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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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裁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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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形式
| □诉讼 □非诉讼 □公证 □仲裁 □其他 □撤销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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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可另外加页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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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结果
| 民事:□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 行政:□胜诉
□败诉 □部分采纳 □败诉
□调解或和解 □未采纳 □撤诉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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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满意程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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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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