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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一、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通过)第三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1998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司〔1997〕14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一)援助事务办理完毕或非因承办人员的原因而办案终止;

  (二)无下列任一情况:

  1.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2.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原件1份);

  (二)有关法律文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

  (四)《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原件1份);

  (五)《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见附表)、《  年度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结案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深圳市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承办人员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15日内到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办理结案手续,市法律援助处进行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办理结案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后,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方可领取补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编号:(  )援结字〔  〕第 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承办人

承办人分类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 □社会律师 □公证员 □社会志愿者

案由

受援人

审理机关(案号)

审级

指派日期

开庭日期

判决(裁决)日期

援助形式

□诉讼 □非诉讼 □公证 □仲裁 □其他 □撤销援助

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可另外加页附上)

承办结果

民事:□胜诉   刑事:□全部采纳   行政:□胜诉

□败诉      □部分采纳      □败诉

□调解或和解   □未采纳       □撤诉

□撤诉

当事人满意程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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