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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伤;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三)家属或者原单位同意担保。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及担保书(原件1份);

  (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1.病情介绍或病历、2.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处理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六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和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

  (四)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五)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六)由市司法局领导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有效期同所外就医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决定后,方可对劳教人员执行所外就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七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一、审批内容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初审)。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十六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殊需要;

  (二)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劳教人员原单位和街道(乡、镇)提出的申请,并附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原件1份);

  (二)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八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亲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和提出意见;

  (三)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和提出意见;

  (四)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五)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六)由市司法局领导审核。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有效期同所外执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市司法局初审同意后,报广东省劳教局审批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外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六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一、审批内容

  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设立依据

  (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减少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认识罪错,表现好,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二)延长期限:劳教人员在接受教养期间,有下列违纪违法的事实: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少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减少期限依据材料:(1)各种奖励(按时间顺序编排)、(2)承诺考核登记表。

  (二)延长期限:

  1.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2.(   )呈批集体审查表;

  3.劳教人员档案材料;

  4.延长期限依据材料:(1)违纪违法事实(亲笔供词、问话笔录、所犯错误经过)、(2)百分考核登记表。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见附表1)、(   )呈批集体审查表(见附表2)。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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