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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劳教所呈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由该劳教人员所在大队填写呈批表格并提出意见;2.由劳教所管理科审查提出意见;3.由所在劳教所提出意见);

  (二)由监劳办审核提出意见;

  (三)由市司法局审批。

  十、审批时限

  自接到劳教所呈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如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或抽查的,将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方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奖惩决定,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呈批表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曾用名

文化程度

原工作单位

职业

籍贯

家庭住址

劳动教养原因

审批机关

原劳动教养期限

  年 月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现所属单位

奖励或惩罚种类及主要理由

大队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科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劳动教养管理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劳教局

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批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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