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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十八)对规划建成的尾矿库,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库区下游设置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不得规划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在生产运行尾矿库库区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探矿、采矿权。
  (十九)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将恶劣天气信息通报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二十)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中心,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测尾矿库运行参数,按规定标准安装安全标志、运行参数观测系统和坝体位移预警系统。
  四、严格责任,严肃尾矿库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二十一)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严格企业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或者未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严格中介机构责任。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的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一)全市所有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每年都要依法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对于评估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业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整治,消除危库、险库、病库。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统一指导、协调、督办,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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