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及筹措。按照2007— 2016年实施项目总体规划任务两类推进方式的投入需求。补助资金的预算及筹措渠道是:省规划选择特别需要尽快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200万重点推进户,10年需补助资金60亿元以上。其中,由省级财政每年筹措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5亿元,州(市)财政每年配套筹措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不少于1亿元。
依靠农户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助和整合相关资金,促进面上的200万农户进行住房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每年拉动投入各类农村住房建设资金不少于190亿元。
通过加大对各项资金的整合力度,集中资金形成合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和居住水平。
(四)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流程及兑付。在项目确定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示,安排下达年度补助资金支出预算,补助资金拨付各州(市)财政局,各州(市)财政局再下达到县级财政局。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须在当地统一指定银行开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挤占和挪用。
补助资金的兑付,要将补助资金纳入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的“一折通”统一管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兑现并存入补助农户的银行专用存折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办代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等款项。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农办、建设、地震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总责。县级行政首长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农办和建设、财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农办、建设、财政、地震部门备案。按照资金补助方案直接兑现到户,所有到户资金补助方案、补助方式、补贴对象、补助金额等实行公示制度,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确定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联席会议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同时报上级农办、建设、财政、地震部门备案,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同时,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力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要严肃查处。
五、工程建设的技术措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