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实施准备阶段。项目区必须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通过对村镇建筑抗震能力调研,掌握各地区农村建筑在建筑材料、结构型式、建造方式、传统习惯等方面的现实情况与抗震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归纳、整理、编制村镇建筑抗震图集,优化和完善现有的村镇建筑抗震技术,编制系列化的村镇建筑抗震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集,为农户免费提供村镇建筑抗震实用技术服务。
(二)工程实施启动阶段。项目区必须科学制定村庄规划和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在制定村庄建设整治规划时,要合理避开第四纪活动断裂和抗震不利地段,预留必要的抗震避难场所和逃生通道。根据房屋抗震鉴定情况,县(市、区)制定符合本区域、具有民族特色、经济实用的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方案,报州(市)审查通过后实施。不适宜加固改造的民居和处于断裂活动部位、地质灾害威胁区、易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村庄,在新建房屋时按照当地防灾标准另选址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实施整村规划迁移。
(三)工程建设进行阶段。项目区必须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网络。在县和乡(镇)设立农房抗震管理咨询机构,组织技术力量宣传房屋抗震技术,加强技术指导与督查,为农房建设抗震设计与加固措施把关。在宅基地审批时,必须根据建设规划和抗震防灾规划,由房主出示房屋设计图纸和与有资质工匠签署的施工合同书,缺少者暂不批准,何时补齐何时批准;对符合抗震要求的竣工房屋发放房产证件,对不进行抗震设防的不予发证。同时,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和工程监管制度建设,工程建设应有适合当地抗震要求的设计图纸并聘请有资质的村镇工匠牵头的施工队伍进行建造。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工程质量跟踪管理,保证工程建筑质量。
(四)工程建设验收阶段。项目区必须统一组织主管部门、专家、技术人员、乡(镇)干部逐户检查验收。须按农村民居鉴定意见、工程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逐户验收,由乡(镇)按户组织验收,县以乡(镇)为单位组织验收并抽查到户,州(市)以县为单位组织验收并抽查乡村和农户,省级选择部分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和农户进行抽查。检查验收资料由县级负责整理存档。
六、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协调联动,建立省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震减灾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农办要加强对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牵头协调、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加强质量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完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和施工工艺标准,修改完善农村民居设计图集和技术导则,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为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创造条件。省地震局要建立农村民居抗震基础数据库,确定不同区域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要求,健全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网络,参与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督促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配套的农村宅基地政策。省林业厅负责安排农民建房用木材专项采伐指标,简化审批手续,将指标落实到户。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努力做好相应工作。
(二)加大工程信息管理建设力度。整合网络资源,通过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软件,收集整理农村民居情况,建立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综合评价各地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明确抗震防灾工作重点,科学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现有农房划分抗震防灾能力等级,切实掌握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农房情况,并向农民发放“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对不符合防震抗震要求的农民住房,提出科学合理的加固、改造方案,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达到防震抗震目的,延长农房使用年限,避免大拆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