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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2007-2016年)的通知

  (六)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用好、用活、用出效益,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农民群众身上。民政、农业、扶贫等涉农部门要大力支持,在各自管理的建设项目中融入抗震设防技术、落实抗震设防要求。金融部门要对农民申请工程建设贷款给予积极支持。对口扶贫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工程建设。充分用好各级财政资金,省级各类救灾重建资金、扶贫资金、重点工程建设移民资金等,要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起来,对农民建房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帮助。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列入预算的专项建设补助资金要及早下拨,确保不延误工期。省财政厅要积极筹措,确保资金分批足额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门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承担一定的建设任务,并与省里的计划同时安排和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改进补助方式,按照“一折通”的要求,实行1户1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克扣、截留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并相应减少当地次年的补助规模;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和资金管理混乱的县,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打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七)完善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我省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等方面的法规建设,把规范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列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法规体系。明确规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技术等级上岗制度。明确规定依法对农村民居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质量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明确规定农村民居建设,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达到抗震设防质量要求。
  (八)广泛调动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始终坚持把发动群众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普及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转变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观念;大力宣传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干部群众对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握好当前农民新一轮建房高峰期的有利时机,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增强农民群众抗震设防意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农村民居的安全状况、加固工程量的大小、农户收入情况分别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不搞平均主义;所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都要民主评议确定并张榜公示,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把对农民自筹资金新建房屋纳入统一规划管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农民自建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提供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同等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全面提升农村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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