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9〕1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复核工作。本次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是卫生部贯彻落实《器官移植条例》,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健康权益,维护我国的国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复核工作,我厅成立了山东省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负责我省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开展医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复核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自查整改和数据上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我省人体器官移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自查整改,严格依法执业。根据《通知》要求,参加本次复核的医院仅限于“山东省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 (8所)和“山东省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9所)。各器官移植医院要充分利用本次数据上报的机会,认真对照《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从自身执业资格、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认真进行自查整改,重点加强器官移植科室、重症监护、血液净化、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院感、质量控制等相关科室建设,全面提高本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除“山东省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和“山东省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三、严格审核检查,做好数据上报。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开展医院要将本院自2007年5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间开展的所有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病例的有关情况,按照《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项目复核汇总表及供受者个案信息统计表》(详见《通知》附件2、3、4、5)有关要求认真、据实填写,并于2009年3月17日前以书面和光盘两种形式安排专人报我厅,届时我厅将组织省级专家进行初审(材料涉及移植供受者信息,请注意保密)。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复核的权利。各肝脏、肾脏移植开展医院要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登录卫生部有关网站及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