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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八)要把文化产业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合资文化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九)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政策

  (二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并减免相关的地方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行政划拨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等方式转增国家资本。

  (二十一)凡是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各市、县(区)依据规划调剂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当年的用地指标中予以调剂。

  (二十二)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乡镇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二十三)文化事业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在满足主业需要后仍有闲置,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全额用于本单位文化建设。

  五、人才政策

  (二十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学院,鼓励其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组织赴外开展文化经纪、文化交流、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培训。

  (二十五)完善人才引进和鼓励政策。对从事文化工作的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称评定、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可以采用高薪聘用、重建人事档案、兼职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文化人才。对国有文化单位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文化主管部门商请人事部门批准后,允许在原有编制外以聘用方式招录,财政部门给予工资性补助,所聘人员实行动态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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