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9]10号 2009年1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促进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加大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廉租住房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确保按期完成7.2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自治区财政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机制,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市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并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规定。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凡列人年度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实行划拨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金融单位要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政策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建设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有实力、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型企业集团。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并在资质审批、债务处理、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供应进度和供应价格。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在受让人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后,国土资源部门先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余出让价款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逾期不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严格土地招、拍、挂资格审查,严禁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