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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优势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七)规范各项收费。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一律停止收取。属于政策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能缓交的予以缓交,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八)调整税收预征方式。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征,按年清算。
  三、降低交易税费,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九)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搞活二手房市场。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加大信贷支持。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十一)落实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白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的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十二)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提供第一套住房已销售证明的,视为改善性住房消费,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优惠政策。对一户家庭中以年满18周岁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十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限额为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5%;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为不超过购买住房总价的6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下调0.18个百分点。贷款人最高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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