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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六章  保障与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应配备相应人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研究、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受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力核定,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两类。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其他项目保护补助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征集收购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文化行政部门专项报告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资金,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一)擅自复制或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文字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负有保护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环境遭到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项资金的;
  (四)借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义从事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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