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落实消防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事故责任约谈、联合执法、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消防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整治方式
(一)社会单位自查自整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如实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2.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二)(县、市)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列入停止使用名单,责令停止使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上述三种类型单位分类登记造册,签字上报和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治
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公布三类社会单位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提出分类整治意见措施。通过检查和抽查,该停的停、该取的取、该保留的保留、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五、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31日)。各县(市、区)具体做好成立机构、制订方案,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宣传发动、安排部署等工作。
(二)社会单位自查自整和当地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所有社会单位自查火灾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直属单位及省属重点社会单位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地专项整治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