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109号)
市属各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外测绘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8〕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涉外测绘保密工作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涉外测绘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从事涉外保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和使用等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外测绘保密工作制度,遵守测绘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并接受广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即广州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对涉外测绘保密工作和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各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设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责任,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对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并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遵守保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规定
市测管办依法履行广州市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行政审批职能,明确规定保密测绘成果申请、受理、审批、提供、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各测绘单位依法向市测管办申请使用保密测绘成果。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用户)只能将经批准使用保密测绘成果用于被批准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保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复制、转让或转借保密测绘成果。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市测管办报告,认真整改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