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抢救工作主要包括:档案修复、档案复制(含对列入《云南省珍贵档案名录》的重点档案制作仿真件)、档案征集等。
(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保存和保护云南省重点档案为目的的特藏库改造、装具更换、设备购置等。
第六条 云南省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去污、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的制作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云南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原则:
(一)奖补结合原则。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分配,按各地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优先支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进展快、质量高、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以及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使用效果好的地区。
(二)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云南省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重点支持国家贫困县原则。重点支持国家贫困县的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
(四)专款专用原则。抢救和保护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之外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五)州(市)、县级特色档案抢救和保护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由省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统筹考虑并统一配备。
(六)特色档案的征集补助经费,由省档案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鉴定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云南省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省档案局对州(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云南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并具体提出实施项目经费补助方案,会省财政厅核审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