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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京建市〔2009〕2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计价规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通知。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四、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现行计价办法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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