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09〕7号)
各区县农委(海淀区农林委、丰台区林业局):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局2009年第一次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市 农 业 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员)管理,根据《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拖拉机登记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件发放等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验员,是指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中,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农业局主管本市检验员的培训、考核、证件发放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检验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检验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制定,并报市农业局批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领取《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
《检验员证》由市农业局制定。
第五条 检验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一)持证上岗;
(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检验员负责制;
(三)按照有关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标准和规范,对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