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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农业机械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前,应当对检验场地的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性告知农业机械所有人的相关权利;
  (五)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必须由两名以上检验员共同进行,对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业机械检验合格证明》上共同签字确认;
  (六)对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向农业机械所有人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材料。
  第六条 检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人员;
  (三)持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并掌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术;
  (四)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申领《检验员证》应当向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验员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复印件。
  第八条 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第九条 检验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核内容为:
  1.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知识;
  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998)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为:
  1.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程;
  2.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理论知识考核为闭卷笔试,成绩80分以上者为合格。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现场考评。考评小组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的三名以上考评人员组成。实际操作技能考评的成绩由考评小组按照考核标准评定。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成绩均合格者,方可领取《检验员证》。
  第十一条 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将检验员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局核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将取得《检验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检验场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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