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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件有效期内,检验员应当定期参加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证件有效期满,经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核准换发新证。
  对调离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收回其《检验员证》,并上交市农业局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检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取消其检验员资格并收回《检验员证》;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发生重大、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市和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签发检验合格证明的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管理,根据《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件发放等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试员,是指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农业局主管本市考试员的培训、考核、证件发放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做好考试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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