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制定,并报市农业局批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农业机械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领取《北京市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试员证》(以下简称《考试员证》)。
《考试员证》由市农业局制定。
第五条 考试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工作:
(一)持证上岗;
(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考试员负责制;
(三)考试前应当对考场环境、考试所用农业机械的技术性能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性告知应试人的相关权利;
(四)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考试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科目进行考试,并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五)考试成绩单由考试员签名,并存入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第六条 考试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二)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人员;
(三)持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并掌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术;
(四)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五)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讲解农业机械的操作要领和安全驾驶理论。
第七条 申领《考试员证》应当向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考试员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复印件。
第八条 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第九条 考试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内容为:
1.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知识;
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实际操作技能内容为:
1.场地驾驶技能;
2.农具挂接与田间作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