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抽查是指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的检查;
(二)集中检查是指由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质量检查、施工图调审等方式的检查;
(三)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日常工作随机对审查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遵循差异化管理原则,针对当前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薄弱环节重点监控,有针对性地选取项目进行检查。
市、区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监督分工范围内当年已完成审查项目总数的5%。
监督检查前应编制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参检人员及检查项目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1、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
2、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接到参建单位报告需要进行处置的项目;
3、上级要求或相关单位反映或群众投诉有质量问题的项目。
第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二) 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 调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时责令整改;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九条 对市场行为不规范、工作质量有问题的审查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一)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二)参与检查相关资料与项目;
(三)记录检查中的各项问题;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五)提出对问题处理的建议;
(六)形成监督检查文字报告;
(七)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进行,搞好组织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对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及档案管理方面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