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武建〔2008〕231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站(办),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条件

  新开工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七)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

  (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需附相关还清欠款凭证或还款协议)。

  (十一)已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