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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节能设计。

  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新开工项目节能设计审查关,审查意见书应载明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且满足建筑节能规定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并载明"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结论。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持审查意见和合格书到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为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载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其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报相关勘察设计管理机构。

  全市各级勘察设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监管,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一经发现,要撤销审查合格书,并依法追究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要撤销备案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手续(以下简称监管手续),并提交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相应文件(以下简称保证措施)。保证措施未经监督检查及审查或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监管手续和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新开工程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监督检查及审查实行并联办理。市建委将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内原分设的有关4个"窗口"合并,设置为1个"窗口",集中办理市管项目保证措施监督检查、审查及监管手续。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应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区管项目的保证措施并联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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