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措施监督检查、审查及开工勘验合格的,相关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管手续。
保证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监管机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补正;施工现场勘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监管机构要撤销相关手续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市建委及各区(开发区)建设局都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市、区(开发区)之间以及与同级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统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建设工程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职,切实负责,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违反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关监管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擅自修改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没有重新报审,以及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要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公示范围,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全市各级建管部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各管理部门要在"窗口"和网上公示工作责任、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对重点工程上门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符合国家投资建设政策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加强施工许可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