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在编制限额内,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公开考录和招聘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计划项目,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且续接社会保险缴费。
6、大力推动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合作,稳定和扩大农民工输出规模。对组织以及个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大力支持农民工赴境外就业,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组织开展农民工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就业岗位对接活动,开展省内跨市(县)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扩大省内转移就业规模。
二、鼓励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7、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吸纳人数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