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有效期限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9、加大金融对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县域中小企业担保资本金,扩大创业就业小额信贷覆盖面,放大单个项目的限额,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困难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属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0、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进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快省政府确定的第一批103个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确保在2009年上半年全部投入使用,再建设第二批150个农民工创业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平台。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1、进一步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加快健全面向全社会的新增劳动力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工作机制,对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以及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人数的50%以每人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按照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统一出台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开展技能鉴定、统一检查考核验收“六统一”的原则,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农民工的培训项目;根据“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将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统筹管理、叠加使用;对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组织在岗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