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强对城镇困难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奖励。提高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质量,适时提高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将2009年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17、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18、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在务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要妥善安排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
五、健全就业监测预警机制
19、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动态跟踪调查,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
20、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当前,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