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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市、区)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三)县(市、区)安监局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各项重点工作进行逐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整治。
  (四)检查验收。州、市和县级安监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督查,11月,各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州、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省安监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12月,对州、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州(市)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各州(市)安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非煤矿山企业。州(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市、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整改指令应于6月31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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