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者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食品销售者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销售者是否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者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和生产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是否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添加物;饲料销售者是否在饲料中使用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有效;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销售者是否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
(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饲料销售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非法添加物的来源线索。
(3)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同级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并向同级农业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4)针对流通环节易被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和饲料类别,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措施和机制。
(5)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举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食品销售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非食品添加剂充当食品添加剂销售、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无合法卫生和生产许可证明、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添加物;饲料销售者在饲料中使用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销售者无照生产销售的行为。
(2)利用新闻媒体等有效方式,曝光一批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者。
2.具体措施。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饲料经营者等自查自纠,以及主体资格、进销货台账、进货票证、标识标签、商标广告等情况,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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