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包括提前报废或转让,下同)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1.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登记上牌;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4.达不到国I(不含)排放标准,已领取或应领取市区黄色环保标志;
5.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车辆提前转让的,必须转出浙江省行政区域。
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等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做好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的审核监管、补助发放、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提前淘汰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期限行,禁止转入。为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市区将分阶段扩大高污染机动车限行范围;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