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政府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机动车辆就地提前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市区范围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污染车辆转移或变更至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否则,对转移或变更车辆不予补助。
  应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因事故等原因直接报废的高污染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应报废或距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内的机动车,不予补助。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污染车辆所有人的申报,并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对提前淘汰的高污染车辆一次性发放财政补助。逾期一律不予补助。
  补贴经费由市与六城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市环保、财政部门在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办理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对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申请实行联合审批,方便车辆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及领取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污染车辆提前报废或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动车转出浙江省行政区域的,由车辆所有人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提前报废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取得《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所有人到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联合受理窗口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机动车;对转出的高污染机动车,办理机动车档案转移,并出具《机动车转移证明》;对提前报废的高污染机动车,出具机动车注销凭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
  (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符合绿色环保标志标准的机动车。
  经联合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要求的,由市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至车辆所有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每日将补助情况汇总交财政部门复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