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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市公安交警、环保、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强化对车辆信息、排放标准、补助额度等的审核,同时加强宣传培训、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严防造假冒领补助现象的发生,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
  八、市交通、建设、贸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货物运输高污染机动车辆的提前淘汰与更新工作,并组建“绿色车队”,以保障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扩大后市区生活生产及工程施工货物运输的需要。
  九、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的相关规定。
  十、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2.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企业、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附件1: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
  报废补助标准(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年限车辆类型2002-2003年2000-2001年1998-1999年1996-1997年1995年及以前
大型客车 10000800060004000
重型货车 7000550040002500
中型客、货车55004500350025001500
小型客车 2800230018001300
微型客货、轻型货车 17001300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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