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种[2009]5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发展,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和西瓜等作物。
第四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退出品种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五条 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品种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生产实际,收集相关资料,拟定退出品种名录,经征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其它依法需要退出的。
第七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该品种种子生产、宣传、经营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