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定品种的退出,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建议。
第八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2014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西瓜等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实施。
第五条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是:大白菜、黄瓜、番茄、辣椒、芹菜、甘蓝等,其他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由市农业局另行确定并公布。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六)品种权明晰。
第七条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两年以上多点(不少于3点)试验材料;
(四)品种各主要生育阶段及主要器官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