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9〕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工作,2007年我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深财会[2007]89号),要求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根据我市的执行情况,2009年1月我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补充通知》(深财会[2009]7号),再次对执行会计准则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
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执行情况,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年报工作联合工作组
为加强对年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局拟联合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
深圳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亦平
副组长: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成放晴
深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邱进军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处处长 张邓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处长 胡国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周树藩
成 员: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及资深注册会计师若干。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 具体要求
(一)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执行会计准则企业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应重点关注《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三)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可参照《转发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深财会[2008]79号)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